(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四头与吕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四头,吕彩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冯四头。委托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彩兰。原告冯四头与被告吕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爱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四头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彩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四头诉称,被告吕彩兰丈夫杨保利生前于2014年农历11月初向原告丈夫何开荣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元。现原告丈夫何开荣及被告丈夫杨保利均已去世。现起诉要求1、被告吕彩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到期利息4000元,同时要求被告偿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彩兰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彩兰丈夫杨保利生前于2014年向原告丈夫何开荣借款20000元,杨保利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丈夫何开荣,约定到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元。借条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到2015年。另查,被告吕彩兰与杨保利系夫妻关系,杨保利已去世。又查,原告丈夫何开荣生有两子,分别为何春山、何友山。何开荣于2015年3月4日去世。何春山、何友山书面向本庭表示放弃对上述债权的继承。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署名的借款借据、吕彩兰与杨保利的户籍登记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丈夫杨保利向原告丈夫何开荣借款20000元,有被告丈夫杨保利署名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杨保利与被告吕彩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吕彩兰偿还上述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彩兰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四头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24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依法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