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燕诉刘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刘怀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雅民终字第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孟昭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勇,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上诉人陈燕因与被上诉人刘怀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昭明,被上诉人刘怀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刘怀勇、陈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怀勇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278号“美雅丽景”12幢2单元3楼5号房屋以8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燕。2014年6月24日,刘怀勇向陈燕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燕购羌江南路278号‘美雅丽景’12栋2单元5号房屋房款柒拾陆万元整(¥760000.00元)。备注:余款伍万元整(¥50000.00)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交房时付清,2014年8月30日之前必须交房。”2014年8月26日,刘怀勇向陈燕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燕购美雅丽景房屋尾款叁万元整(¥30000.00),余款贰万元整(¥20000.00)处理好渗水付清。”同日,刘怀勇向陈燕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因交房出现楼上渗水事件,尾款现只付叁万元整,余款贰万元待处理好后付清,于2014年9月10日之前处理后10天如果不渗水再付贰万元整”。陈燕一直未将贰万元余款付给刘怀勇,刘怀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由陈燕支付刘怀勇房款20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刘怀勇陈述:该房屋渗水是卖房前就出现了,渗水原因是楼上住户漏水。在和陈燕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商谈过程中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因没有义务告知,且陈燕自己看了几次房屋。刘怀勇在房屋购买居住7年后,大约在2013年年底,才发现房屋漏水。陈燕陈述:在刘怀勇出具承诺书之后,刘怀勇找过楼上住户解决了楼上的漏水。没有付20000元是因为原来的积水还没干透,影响到主卧卫生间、主卧衣柜、公共卫生间。楼上住户的漏水处理完了没有漏,是自己房屋的墙体问题,墙体至今没有干,墙体没有干的原因有可能是自己房屋水管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刘怀勇、陈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双方在交房时发现楼上漏水问题,对此刘怀勇向陈燕出具承诺书,对承诺书约定的内容陈燕也表示认可,后刘怀勇按承诺书约定履行完毕,即已找楼上住户解决楼上漏水问题。此时陈燕仍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怀勇据此要求陈燕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陈燕不付款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陈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怀勇剩余购房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燕负担。宣判后,陈燕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前述一审判决,驳回刘怀勇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一、陈燕支付购房尾款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双方约定刘怀勇处理好渗水后陈燕付清余款20000元,处理好渗水包括解决渗水来源和因渗水造成的污损。房屋至今尚在渗水且因渗水造成的污损至今未经过处理。二、一审法院仅以刘怀勇已找楼上住户解决楼上漏水问题就认为刘怀勇按承诺书约定履行完毕是认定事实错误。刘怀勇未在约定时间内找楼上住户处理漏水问题,也未对房屋污损部分进行处理。三、陈燕购买该房是为了全家居住,现买房后居住给陈燕一家带来极大麻烦。被上诉人刘怀勇答辩称:房屋在出售前就在漏水,陈燕在购房前看了几次房屋,刘怀勇不应承担责任。现楼上漏水问题已经解决,陈燕应该支付剩余购房款。二审中,陈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房屋现场照片五张,用于证明涉案房屋至今还在渗水。刘怀勇质证认为:照片中的位置并不是涉案房屋实际渗水的位置。本院认为:陈燕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确在渗水,本院依法不予确认。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怀勇与陈燕因房屋渗水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沟通约定把渗水问题解决了再支付剩余20000元购房款。陈燕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楼上住户的漏水处理完了没有漏,是自己房屋的墙体问题,墙体至今没有干,墙体没有干的原因有可能是自己房屋水管问题。二审中陈燕辩称一审认定该陈述系认定事实错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陈燕承认漏水问题已经解决,一审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刘怀勇按双方约定解决了楼上漏水问题,陈燕应该支付剩余20000元购房款。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燕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毅代理审判员 李晓文代理审判员 张韵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