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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与忠赌博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151号被执行人张与忠,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张与忠罚金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与忠应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与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与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所欠款项及执行费全部未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旭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