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李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26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x,生于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杨xx,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生于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自诉人何xx以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李x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xx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其已与被告人李x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李x已经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x提起的刑事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何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xx撤诉。审 判 长 沈爱然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李保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