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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李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26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x,生于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杨xx,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生于云南省蒙自市,住蒙自市。自诉人何xx以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李x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xx以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其已与被告人李x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李x已经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x提起的刑事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何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xx撤诉。审 判 长  沈爱然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李保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