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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曹广海申请执行XXX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海,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曹广海,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XXX,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财产已被另案执行,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宝 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