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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博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力生、廖银彩与被执行人张桂良过失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力生,廖银彩,张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博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廖力生,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廖银彩,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桂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廖力生、廖银彩与被执行人张桂良过失致人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博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桂良应2000年12月底前赔偿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0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4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博法执字第2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