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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00号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毅。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调解,被告胡毅支付欠缴物业费,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