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71号罪犯杨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了(2010)五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梅犯拐卖妇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忻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2.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后勤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梅的刑期从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该犯自2013年9月减刑后,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3月16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梅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