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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谭某某,女,1975年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