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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532号申请人: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第12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杨柳路6号。法定代表人:索罗福(GeorgeA.Salof)。申请人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80070元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保证担保,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