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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赖凡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祥,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608-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赖凡,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安康市金州路。王玉祥与赖凡房屋租赁纠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赖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原告王玉祥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七十五万元(已给付二十万元),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被执行人赖凡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凡有牌照号为陕GF**##牧马人小车一辆和牌照号为陕GKA**#田野牌小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汉滨执字第0060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赖凡所有的牌照号为:陕GF**##牧马人牌小车一辆、陕GKA**#田野牌小车一辆。现需对上述车辆实际控制后再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