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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郭潘石、黄军利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潘石,黄军利,刘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潘石,农民。2011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2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军利,农民。2011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2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盼,农民。2011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8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潘石、黄军利、刘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涛、杨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潘石、黄军利、刘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二人商议购买毒品在礼泉进行贩卖。两人筹资12000元钱,经黄军利与西安市田家湾村一四川籍男子拉克尔土联系,在拉克尔土处以每克550元钱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20克。毒品购回后,由黄军利负责保管,郭潘石负责联系吸毒人员出售。期间,与黄军利一起服刑的铜川籍男子刘盼来礼泉打工,黄军利、郭潘石二人指使刘盼与人交易,吸毒人员与郭潘石联系交易,由郭潘石约定交易地点,并让刘盼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经查第一次购买的毒品20克,除郭潘石、黄军利吸食外先后出售给吸毒人员雒党娃、晁某、常某、王猛、白抖抖等人,获得赃款15000元。2015年5月底,毒品出售完后,二人又筹资13000元,连同第一次出售毒品所得15000元,共计28000元钱,由黄军利再次与拉克尔土联系,在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村以每克550元钱价格购回毒品海洛因50克,带回礼泉县藏匿在刘盼的租住房内,以同样的方式出售给吸毒人员。2015年5月29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礼泉县药王洞乡北庄头村抓获被告人刘盼,从刘盼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7克,在刘盼租住的房间查获黄军利藏匿的毒品海洛因48.6克。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向吸毒人员贩卖,被告人刘盼帮助黄军利、郭潘石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潘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第二次买50克毒品时二人筹集的13000元,都是黄军利的钱,他没有出钱。被告人黄军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被告人刘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二人商议购买毒品在礼泉进行贩卖。两人筹资12000元钱,经黄军利与西安市田家湾村一四川籍男子拉克尔土联系,在拉克尔土处以每克550元钱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20克。毒品购回后,由黄军利负责保管,郭潘石负责联系吸毒人员出售。期间,与黄军利一起服刑的铜川籍男子刘盼来礼泉打工,黄军利、郭潘石二人指使刘盼参与毒品交易。吸毒人员与郭潘石联系购买毒品,由郭潘石约定交易地点,并让刘盼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经查第一次购买的毒品20克,除郭潘石、黄军利吸食外先后出售给吸毒人员雒党娃、晁某、常某、王猛、白抖抖等人,获得赃款15000元。2015年5月底,毒品出售完后,二人又筹资13000元,连同第一次出售毒品所得15000元,共计28000元钱,由黄军利再次与拉克尔土联系,在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村以每克550元钱价格购回毒品海洛因50克,带回礼泉县藏匿在刘盼的租住房内,以同样的方式出售给吸毒人员。2015年5月29日礼泉县公安局民警在礼泉县药王洞乡北庄头村抓获被告人刘盼,从刘盼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7克,在刘盼租住的房间查获黄军利藏匿的毒品海洛因48.6克。另查明,被告人刘盼归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物证电子称一台,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决定对黄军利、郭潘石、刘盼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三份,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本院认定的相一致。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刑二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月16日黄军利、郭潘石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21日刘盼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5、释放证明三份,证明黄军利、郭潘石于2015年2月6日因减刑被汉江监狱释放;刘盼于2014年11月8日因刑满被释放。6、礼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归案说明,证明2015年5月29日上午,根据线索,在礼泉县药王洞北庄头村村口抓获涉嫌贩毒人员刘盼,并在刘盼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07克,根据刘盼交代,又在刘盼租住的房间查获黄军利藏匿的毒品一包重48.6克,后在刘盼的配合下相继抓获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7、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刘盼时从其身上右脚袜子里查获毒品一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重0.07克。8、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明从刘盼租住房间内提取黄军利藏匿的毒品及称量毒品的电子称,毒品呈白色块状,用透明塑料食品袋包裹,电子称为黑色电子称。经对毒品进行称量,净重48.6克。9、毒品收据,证明2015年6月10日礼泉县公安局已将查获的毒品48.67克上交。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30日,礼泉县公安局对常某、晁某、雒党娃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11、礼泉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毒品上线拉克尔土经查找,未找见;吸毒人员王猛、白抖抖经查找未找见其人,正在进一步查找中。12、证人雒党娃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0日,他给郭潘石打电话让其帮忙购买500元的毒品,郭让他到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附近等,过了一会一个小伙骑着一辆黑色摩托车停到他跟前,小伙说是郭潘石让来的,并给了他一个塑料小包,他给了其500元。后来他还在郭潘石跟前买过四次毒品,其中有一次是和一个拄双拐叫晁某的人共同购买的,其余三次是他一个人去的。交易的地点和第一次一样,其中第二次是500元的,其余三次都是300元的,都是和郭潘石联系好后,第一次来的那小伙和他交易的。13、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郭潘石是通过白抖抖介绍认识的,他和白抖抖两人在郭潘石处购买过两次毒品,他自己在郭潘石处购买过两次毒品。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白抖抖打电话给他,让他和其凑钱购买毒品吸食,白抖抖说郭潘石能买到毒品。他就和白两个人每人200元,共凑了400元,由白和郭潘石联系,他们两人骑摩托车在礼泉县新区南侧的路边见的面,见面后,白抖抖在郭潘石处购买了400元的毒品,郭潘石给了他们两包毒品。后为他和白就将毒品吸食了。大约过了一周,他和白抖抖又与郭潘石联系买了300元毒品,交易地点还是上次的地点。还有5月22日左右,他和郭潘石联系在礼泉县报时大楼南面的一个洗车店附近购买了200元的毒品。5月26日下午,他又在郭潘石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交易地点与上次一样。郭潘石的手机号码是135××××7239。14、证人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他给雒党娃打电话问其是否能够联系到毒品,其说可以。之后他们二人骑摩托车来到礼泉县北庄头村附近,他给了雒党娃一百元,之后来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雒党娃给了那人500元,那人给了雒一包毒品,之后他们将毒品共同吸食了。后来雒党娃告诉他那个卖毒品的叫郭潘石。2015年五月中下旬他还在郭潘石处购买过两次毒品,每次都是300元的,交易地点与上次一样。每次都是一个小伙骑摩托车给他送来。15、被告人黄军利的供述,证明他和郭潘石都是在汉江监狱服刑,2015年2月6日同时被释放。回到礼泉县他一起没有找到工作,在五月份的一天,他和郭潘石说”自从回来一直这样也不是个事,一点钱都不挣,要不咱弄些毒品回来出售挣钱”,郭潘石说没有地方买毒品,他就告诉郭,和他一起服刑的有个四川小伙,当时是因为贩毒判刑,释放时其给他了电话,他试着联系一下。到了晚上,他找到一起服刑的四川小伙”拉克尔土”的电话,他们商量好550元一克的价钱。第二天他找郭潘石说事情弄好了,他俩每人凑了6000元,共计12000元,可以买20克毒品。拉克尔土让他们晚上去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村和其交易。他和郭潘石在礼泉报时大楼附近找了一辆跑黑出租的,谈好价格他们就坐车去了西安。晚上9点多,他和郭潘石一起到了田家湾村,郭在车上等着,他一个人去和拉克尔土见面,在一个小旅社内见到拉克尔土,其给了他一小包毒品让他偿一下,他就在房间吸食了,觉得毒品还可以,就给了其11000元,其就去取毒品,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拉克尔土回来,带回了一包用黑色食品袋包裹的毒品,还带了一个电子称,其用电子称称了一下毒品刚好显示20克。拉克尔土又给他一包2克毒品,说让他吸食。拉克尔土把电子称给了他,他就带着毒品和郭潘石回礼泉了。毒品买回后由他保管,他将毒品放在他租住的民房门口的果树地里,需要时才往出取,毒品的出售由郭潘石联系,他不参与,郭潘石出售毒品每次联系后找他拿毒品,每次200、300元不等,郭潘石将钱给他,他再从树地将毒品拿出来,用电子称称好给郭潘石,郭走后,他又将毒品藏好。他们大概是按每克1000元出售,200元就称0.2克,300元就称0.3克。这次购买的毒品大约十五天左右就卖完了,包括出售及他和郭潘石吸食。卖了15000元。他们买回毒品大约一周后,有一个铜川的叫刘盼的人,他给其在他租住的地方附近租了一间房子,他就将毒品和电子称放在刘盼的房子。毒品放到刘盼房子后,郭潘石联系出售毒品时,有时就和刘盼联系,由刘盼给郭潘石拿毒品,刘盼见他后再将钱给他,有时郭潘石还让刘盼帮其送毒品,经刘盼的手出售的毒品给了他大约2000到3000元。大约三四天前,他们出售的毒品剩余约1克左右,他就和郭潘石商量再买毒品,他们凑了13000元,加上卖毒品的15000元,共计28000元,他就和拉克尔土联系说购买50克毒品,拉克尔土让他到田家湾村联系,到晚上,他又租车到西安田家湾村,这次是在另外一个旅社,拉克尔土开了房子,其给了他一小包毒品让他品尝,他品尝后觉得可以,就给了拉克尔土27500元,购买了50克毒品,过了一会拉克尔土回来,拿了一包用食品袋包裹的毒品,用电子称称了一下,显示50点零几克,他拿了毒品就坐车回礼泉县了,回礼泉县后他把毒品放在了刘盼租住的房间,以备出售。这次只卖了1600元,由刘盼分次给他的。他放毒品时刘盼在房子里。16、被告人郭潘石的供述,证明他向白抖抖、常某、雒党娃、还有雒党娃分别带来的两个朋友出售毒品。他出售的毒品是他和黄军利合资11000元在西安市一名叫拉克尔土的男子处购买的,共购买了20克海洛因。2015年5月初的一天,他和黄军利在其租住的房间闲聊时,黄军利说让他和其一起合资购买毒品出售,他说行,并问其毒品从什么地方购买,黄说从西安一名叫拉克尔土的男子处购买,之后他们说好各出资6000元,过了两天黄军利给他打电话让他和其一起去西安购买毒品,他们见面后,他给了黄6000元钱,之后他们坐出租车到西安市田家湾村,黄军利让他在车上等,其往村里走,过了大约30分钟左右黄军利回到车上,并对他说毒品已经买到了,他们就坐车回礼泉县黄军利租住的房间,回到房间后,黄军利就将毒品拿出来,并说这是20克毒品,是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用塑料纸包着。他们去西安时是在礼泉县报时大楼下叫的出租车。司机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他们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一小部分外,其余的都被他们出售给吸毒人员了。每次都是吸毒人员给他打电话要毒品,之后他就给帮他们跑腿出售毒品的”盼盼”打电话,并对盼盼说明交易的地点和毒品数量,由盼盼和吸毒人员进行交易,之后盼盼将出售毒品的钱给黄军利。盼盼是黄军利叫来帮忙的,其知道他们贩卖毒品,他和黄军利有时叫其帮他们给人送毒品,平时黄军利给其一点生活费和烟钱,至于到底给多少他不清楚,他只知道盼盼是铜川人,他和黄军利是在汉江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他向白抖抖出售过5次毒品,是从2015年5月10日左右开始的,每次都是白抖抖给他打电话说好购买毒品的钱数,然后每次都是由他决定交易地点,每次他都将交易地点定在礼泉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处,之后他就让盼盼去和白抖抖见面交易毒品,白抖抖两次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共约1克,其余三次每次购买300元的毒品约0.9克。2015年5月初的一天他在礼泉县大同浴池门口碰见白抖抖时对其说他有毒品出售,并相互留了电话。他还向常某出售过二次毒品,每次都是500元的。2015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常某给他打电话说要500元的毒品,他就让其在礼泉县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等着,之后他让盼盼去和常某交易。过了几天,常某又要500元的毒品,他还是让盼盼给其送到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他还向雒党娃出售毒品5次。前两次雒党娃都是要500元的毒品,他在黄军利租住的地方找黄军利拿了毒品后到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与其交易,每次交易完后把钱给黄军利。第一次雒党娃带着一个姓王的人,从他这里买了0.5克毒品,第二次雒党娃带着一个拄着双拐的男子,也是购买了0.5克毒品。还有三次每次都是0.3克毒品300元钱,他是让盼盼送到兴礼南路与雒党娃进行交易的。交易完后盼盼把钱都给了黄军利。他还向雒党娃带来的那名姓王的男子出售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那王姓男子给他打电话要300元的毒品,他让盼盼带着毒品到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与其交易。过了两天,那王姓男子又要毒品,他又让盼盼与那王姓男子在兴礼南路北庄头村口与其交易了300元的毒品。他向雒党娃带的那个拄双拐的男子出售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5月22日左右的一天,其打电话要毒品,第二次和第一次购买毒品只隔了一天,这两次都是他让盼盼将毒品带到北庄头村口与其交易。三四天前,他们购买的20克毒品只剩下1克左右了,黄军利就和他商量再购买些毒品,前面20克他们共卖了15000元,这一次他们商量多购买些毒品,到了第二天中午他们又凑了13000元,共计28000元,黄军利又联系了拉克尔土,然后黄军利又到西安田家湾在拉克尔土处以5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50克海洛因,共计27500元。黄军利将购买的毒品放在了他给盼盼租的房子里了。这一次购买的毒品只卖了一千多元,分别出售给白抖抖和之前讲的那个姓王的人了。第二次买毒品时,他没有去西安。他主要就是帮黄军利出售毒品。17、被告人刘盼的供述,证明他在汉江监视服刑时和黄军利认识,2015年五一前,他和黄军利联系,他到礼泉县来了。来后,黄军利给他在北庄头村租了房子,并让他在郭潘石开的烧烤摊打工,在5月初的一天,他回房子时黄军利在他房间吸食毒品被他看见了,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郭潘石让他到北庄头村口,他去后郭给了他一小包毒品并指着不远处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让他将那包毒品给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收300元,他就将毒品给了那男子,收了300元,之后将钱给了郭潘石。到了晚上黄军利来他房间,拿了一包毒品还有电子称,并说将毒品放在他房子,如果郭潘石要毒品,就称好给其,每100元0.1克。后来,郭潘石如果要毒品就他打电话,说要多钱的,他就称好毒品,并服塑料食品袋包裹好给郭潘石,郭潘石拿了毒品后将钱给他,有时郭告诉他随便包些不用称,他自己吸,也不给钱,郭潘石将钱给他后,他见到黄军利就交给黄军利。通过他给黄军利的有2000多元。有时郭潘石打电话说有人要毒品,并告诉他要多钱的,他将毒品包好后,郭让他送到北庄头村口,他就出售毒品,收到钱后,他见到黄军利就把钱给黄。他先后给三个人送过毒品。这些人他都不认识,每次都是郭潘石联系好,由他去送的,而且每次都在北庄头村口。其中给一个人送了二次,另外两个人各送了五次,共计十二次。他帮他们贩卖毒品,也没有什么好处,就是刚来的时候黄军利给他租了房子,并给了他500元钱让他买生活用品,后来又给了他几百元钱让他零用,再就是他没有钱了就告诉黄军利,黄会给他几十元至百十元让他花。18、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19、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郭潘石、黄军利的样本吗啡检测结果为阳性,刘盼为阴性。20、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日由黄军利对其藏匿毒品的地点进行辨认,第一次藏匿地点位于药王洞乡北庄头村,村西侧,距公路50米空地的土堆;第二次藏匿的地点位于北庄头村内,兴礼北路东侧一坐北朝南的民房,该民房三楼311房间为黄军利给刘盼租住的房间,黄军利将毒品藏匿于房间内。21、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日,郭潘石对其出售毒品的地点进行辨认,其与常某交易的地点位于礼泉县西兰大街地税局西侧通往大寒村路口;与白抖抖交易地点位于礼泉县兴礼北路北庄头村口有洗车行的十字。22、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5日,常某对其从郭潘石处购买毒品的地点进行辨认,其第一次交易的地点位于礼泉县西兰大街地税局西侧通往大寒村路口;第二次交易的地点位于礼泉县兴礼北路北庄头村口有洗车行南侧的路口。23、辩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5日分别由晁某、雒党娃对其从郭潘石处购买毒品的交易地点进行辨认,地位位于北庄头村一洗车行南侧路口。24、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0日分别由常某、晁某、雒党娃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三人均分别辨认出为其送毒品的小伙就是刘盼。25、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9日由刘盼对一组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辩认出其给送过毒品的吸毒人员常某、晁某、雒党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所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共同出资,两次购买毒品海洛因70克向外贩卖,被告人刘盼在明知黄军利、郭潘石在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帮助黄军利、郭潘石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其所犯之罪,应依法惩处。三人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盼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名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黄军利、郭潘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又当庭认罪,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二人又系吸毒人员,综合该案的犯罪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对二人应判处适当的刑罚;被告人刘盼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潘石提出第二次买50克毒品时二人筹集的13000元,都是黄军利的钱,他没有出钱的辩解意见,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黄军利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其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的事实,且购买50克毒品的28000元钱中,有其第一次出资购买毒品贩卖后的资金,其辩解意见并不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潘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军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作案工具电子称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樊国强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旭红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