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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会阁与被告孙战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阁,孙战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郑会阁,女。被告孙战涛,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会阁与被告孙战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会阁于2015年11月30日以骨折未完全愈合、治疗未终结,伤残鉴定无法做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会阁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会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0元,由原告郑会阁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徐宏伟审 判 员  郑亚伟人民陪审员  王铁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