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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玉,蒋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玉,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肉联厂宿舍9-1-5号。被执行人蒋永峰,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本院在执行刘红玉诉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144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