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长昆与傅瑞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昆,傅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昆。被执行人傅瑞泉。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刘长昆申请傅瑞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30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傅瑞泉应支付申请人刘长昆案款355000.0元,承担执行费5225.0元。本院已执行10975.0元,尚有45402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傅瑞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执字第00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