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耀方与武汉市飞黄船舶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方,武汉市飞黄船舶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郭耀方,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武汉市飞黄船舶安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675147-6。法定代表人黄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耀方与武汉市飞黄船舶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