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087号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