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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德斌与侯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斌,侯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756号原告李德斌,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存刚,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斌与被告侯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德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德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