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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保府与刘庆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府,刘庆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张保府,男,汉族,农民,莘县古云镇张庄村人,被告刘庆华,男,约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府诉被告刘庆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府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耀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