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相彬、喻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相彬,喻良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68号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D幢D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558-3。法定代表人:谢祖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财、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相彬,男,1979年8月1日生。被告:喻良秀,女,1985年8月9日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廖安宇,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彬、喻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相彬、喻良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艺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