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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辰刑初字第119号舒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舒某租用王某某位于辰溪县黄溪口镇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的房间开设电游室。随后,舒某购置8座“双响龙”打渔机、10座“金杯”打渔机、8座“兰博基尼”老虎机、10座“红鱼”打渔机各一台放置于该游戏室内,且设置好赌博机赔率,纠集米某波、米某鲜等黄溪口镇附近群众用现金换成分值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舒某雇请米某英在其游戏室工作,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在此期间,到该游戏室参赌人员累计300余人,舒某从中非法牟利2万余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游戏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舒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对犯罪事实辩称游戏室不是每天都营业,且对参赌人数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舒某租用王某某位于辰溪县黄溪口镇“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的房间开设游戏室。被告人舒某购置8座“双响龙”打渔机、8座“兰博基尼”老虎机、10座“金杯”打渔机、10座“红鱼”打渔机各一台放置于该游戏室内,且设置好赌博机赔率,纠集米某波、米某鲜等黄溪口镇附近群众用现金换成分值、并以现金作为奖品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舒某雇请米某英在其游戏室工作,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在此期间,舒某从中非法牟利20000余元。经认定,该4台赌博机均设有上分和退分功能并设置有赔率,具有赌博功能,按座位数应当认定为36台。2015年3月13日,该4台赌博机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销毁。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舒某的身份信息等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3日,辰溪县公安局黄溪口派出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黄溪口街上“糖弄子”有人利用打渔机进行赌博,随后将被告人舒某传唤至辰溪县公安局进行调查的事实;(3)打渔机的照片,证明被告人舒某开设赌场所使用的打渔机的外部特征。2、证人证言(1)米某英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在被告人舒某位于黄溪口镇“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的游戏室上班。游戏室内有三台打渔机,一台老虎机。米某英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游戏室累计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2)米某鲜、米某波的证言,证明位于黄溪口镇“糖弄子”的二楼电游室内有四台赌博机,可以用现金换分值进行赌博,老板是被告人舒某的事实;(3)米某刚、唐某某、米甲、黄甲的证言,证明在辰溪县黄溪口镇“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有一家游戏室,老板是被告人舒某,米某英负责给客人上分、下分,游戏室内有四台游戏机的事实;(4)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舒某租用其位于黄溪口“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的房子,之后才知道被告人舒某开了游戏室,里面有四台打渔机的事实。3、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舒某租用王某某位于黄溪口镇“糖弄子”原好乐迪KTV二楼的房子开游戏室,并先后购置了8座打渔机2台、10座打渔机2台。腊月雇请了米某英在游戏室负责上分、退分,累计盈利20000余元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告人舒某处查获的游戏机应当认定为36台,均具有赌博功能。5、辨认、勘验、销毁笔录(1)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舒某开设游戏室的现场方位、场景及概貌;(2)辨认笔录,证明米某波、米甲、王某某、唐某某均能准确辨认出在黄溪口镇“糖弄子”二楼开设游戏室的老板是被告人舒某的事实;(3)销毁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3月13日,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对从被告人舒某处扣押的四台赌博机依法予以销毁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舒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意识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刑讯的可能。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舒某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顺晟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青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