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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贵发与被告高海军、被告铁岭市豹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贵发,高海军,铁岭市豹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秦贵发,男,1962年8月15日生,现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二组273号。被告:高海军,男,1971年2月24日生,现住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8组被告:铁岭市豹通客运有限公司。地址:西丰县西丰镇顺城小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大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地址:本溪市解放北路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贵发与被告高海军、被告铁岭市豹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贵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贵发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七点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