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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师世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徐庄,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主管。被申请人高春,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作出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服从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双方均按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延安圣世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牛 菲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