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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倪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倪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361号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负*层。法定代表人于永启,经理。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海峰,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瑞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