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郑中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郑中华,李昔元,李建华,李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558号申请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S308南侧(107国道边)。法定代表人:杨兴发。被执行人郑中华,男,6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李昔元,女,5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李建华,男,5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被执行人李庆祥,男,5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新市镇。关于申请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郑中华、李昔元、李庆祥、李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郑中华、李昔元、李庆祥、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中华、李昔元、李庆祥、李建华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71669元及,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