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一×、周××与张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周××,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486号申请执行人张一×,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农民。被执行人张二×,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一×、周××与被执行人张二×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38.5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二×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