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严强与金湖藏艺天下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金湖藏艺天下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96号原告严强,武钢冷轧厂退休职工。被告金湖藏艺天下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二路9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凤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强诉被告金湖藏艺天下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姚朝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舒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