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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肖洪刚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091-3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洪刚,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105号、248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肖洪刚追缴、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中,公安机关向本院移送扣押了在案的被执行人财产,现正在进行拍卖中。本院认为,因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拍卖中,无法进行受害人的退赔工作,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05号、248号刑事判决中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