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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丁文与胡明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胡明利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286号原告丁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胡明利,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诉被告胡明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