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7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丁文与胡明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胡明利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286号原告丁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胡明利,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诉被告胡明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丁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