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经波与吴晓青、马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经波,吴晓青,马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006号原告:郑经波,经商。委托代理人:周斌、梁东,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青,经商。被告:马美锋,经商。原告郑经波为与被告吴晓青、马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永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经波的委托代理人梁东、被告马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经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吴小青一直存在货物买卖往来,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4720元,由被告吴小青出具欠条一份,现还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吴晓青未作答辩。被告马美锋答辩称:一、欠条上吴小青的名字与我妻子的名字不符,我需要核实一下是否是我妻子吴晓青出具的;二、出具欠条的纸张应当是整张的A4纸,但现在只有半张,我需要核实一下付款情况。原告郑经波补充陈述,吴小青是被告吴晓青在经营时用的。欠条右下角有被告马美锋本人的签字:到2015年9月27日前再汇款20000元,但实际上未支付。原告郑经波向本庭提供下列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吴小青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磐安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吴晓青、马美锋系夫妻关系。对证据1,被告马美锋质证认为,欠条应该是整张的。对证据2没有意见。被告吴晓青、马美锋均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郑经波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欠条中签名为“吴小青”,与被告吴晓青不一致,但有被告马美锋的事后的签名及付款承诺,虽然,被告马美锋提出需要对“吴小青”的签名及付款情况进行核实,但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核实情况与证据,故本庭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马美锋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经波与被告吴晓青之间有货物贸易往来。2015年1月27日,被告吴晓青(签名为吴小青)向原告郑经波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郑经波货款伍万肆仟柒百贰拾元正(54720元正)。期间,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2015年9月21日,被告马美锋在欠条上签注:到2015年9月27日前汇款20000元,但实际未付。另查明,被告吴晓青与被告马美锋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吴晓青欠原告郑经波货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货款数额应当为29720元(54720元-25000元),故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马美锋虽然提出了异议,法庭亦给予了对证据进行核实的期限,但被告未提供相关核实情况及证据,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吴晓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青、马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经波货款2972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经波负担5元,被告吴晓青、马美锋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永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