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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鲁国庆走私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国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鲁国庆,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云南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鲁国庆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鲁国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4208号刑事裁定,对鲁国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鲁国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鲁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鲁国庆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鲁国庆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2-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3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国庆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