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唐忠秀与孙晓一、陈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秀,孙晓一,陈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唐忠秀,男,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晓一,男,现在本市朝阳区。被告:陈时,女,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秀诉被告孙晓一、陈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秀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唐忠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