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军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李军。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曹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军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八月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2014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