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维净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净,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849号原告陈维净。委托代理人杨琼、叶思思,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后童村。法定代表人蒋秋生,董事长。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房屋编号为B111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白龙桥行政中心330国道以南,华龙南路以西宏腾生活广场第一层B111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2013)第77号,建筑面积为共34.42平方米,总价款3813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预售购房款381358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开具了号码为0283687的收款收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维净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编号为B111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