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勤鹏与被告王伟、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鹏,王伟,李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赵勤鹏,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忠,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鹏与被告王伟、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勤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勤鹏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