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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勤鹏与被告王伟、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鹏,王伟,李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赵勤鹏,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忠,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鹏与被告王伟、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勤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勤鹏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