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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淑贵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光、崔英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淑贵,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淑贵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