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8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8027号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岳明。委托代理人展端峰、钟振宇,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熊泽春。被告四川友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