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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姜盛鹏与马福堂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盛鹏,马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姜盛鹏。被执行人马福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盛鹏与被执行人马福堂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70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南执字第2157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09)南民初字第7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9)南民初字第7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恢字第282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70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