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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永丰花园三座首层10、1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建连,该公司经理。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杨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9元,财产保全费843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洁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