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禤银锋与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银锋,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628号申请人禤银锋,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军,系经理。申请人禤银锋与被执行人辽宁善道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辽中劳人仲字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辽中劳人仲字第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季振华执行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