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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娜娜与夏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娜娜,夏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唐娜娜,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司福志,淮上区小蚌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万亮,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唐娜娜诉被告夏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娜娜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万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娜娜诉称:其与夏万亮系朋友关系,2014年,夏万亮为做生意,陆续向其借贷180000元,后偿还50000元,尚欠130000元未偿还。2015年2月7日,夏万亮向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1个月偿还,但到期后夏万亮未偿还并拒不接听电话。现要求夏万亮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唐娜娜提供署名”夏万亮”的借条1张,用以证明夏万亮向其借贷130000元。夏万亮未出庭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夏万亮未到庭质证,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唐娜娜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夏万亮向唐娜娜借贷130000元,并于2015年2月7日出具借条。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万亮偿还原告唐娜娜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邓波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