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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国诉被告吕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国,吕颜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战国,男。委托代理人:任建章。被告:吕颜收,男。原告王战国诉被告吕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战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战国撤回对被告吕颜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战国负担。审 判 长  牛君玲审 判 员  XX恩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