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国诉被告吕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国,吕颜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战国,男。委托代理人:任建章。被告:吕颜收,男。原告王战国诉被告吕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战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战国撤回对被告吕颜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战国负担。审 判 长 牛君玲审 判 员 XX恩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