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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岳建国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国,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74-1号原告岳建国,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岳建国诉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岳建国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他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建国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岳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