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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保红与尹成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保红,尹成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范保红,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尹成化,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孝銮,安徽省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尹瑞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保红因与被上诉人尹成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虹良、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