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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华。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妨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增志审 判 员 张国俊代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