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永红诉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王永红,男,47岁,1968年7月12日,汉族,地址:鲁山县汇源街道办事处,被告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鲁山县花园路北段,、鲁山县花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医询。诉讼代理人师磊,律师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河南常实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永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判员 王红岩���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