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3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汤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慧斌,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司诉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图片编号:stk63687cor,内容:女人)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