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恢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余阿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生,余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余阿田,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春生与被执行人余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2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余阿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余阿田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30日,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一次性偿还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其余每月偿还给申请人15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在被执行人还款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1)漳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还款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