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699号罪犯陈某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酉法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