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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献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献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55号罪犯曾献彪,绰号“眼睛”,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2)黄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献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罪犯曾献彪于2011年1月28日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曾献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曾献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献彪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但在遵守监规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于2013年3月因持工具攻击他犯警告处分扣思想分30分(见77页);经教育,该犯能认识到所犯错误严重的危害性,作了深刻的检查,表示从中吸取教训,严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见152页)。在其后的改造中,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2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献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其为毒品犯罪,首次减刑,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又因多次违纪,故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献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自